近日
《住房租賃條例》發(fā)布
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
其中第十二條明確規(guī)定:
“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,應(yīng)當通知承租人,并為承租人騰退租賃住房留出合理時間?!蓖瑫r,該條款也禁止出租人采取暴力、威脅或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騰退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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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在公證辦了個公證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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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聚焦“跑路租客”難題
手把手教你收房不踩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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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簽訂階段:預(yù)埋“單方收回條款”
簽訂租賃合同時,需明確約定“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(wù)時,出租人有權(quán)單方收回房屋”,并共同辦理合同公證,清晰界定拖欠租金時限、租期屆滿拒退等具體違約情形,確保條款合法有效。
違約發(fā)生后:履行催告程序
承租人違約后,出租人需通過合同約定的書面、電話、郵件等方式催告其騰退,留存相關(guān)證據(jù);可申請公證固定催告過程及承租人失聯(lián)、拒履義務(wù)的事實。
單方收回階段:公證全程介入
承租人逾期未騰退的,由公證處清點屋內(nèi)財物并登記造冊,拍照攝像記錄現(xiàn)場,制作工作記錄,財物按合同約定交由出租人處置,確保程序合法合規(guī)。
合法收房,降低風(fēng)險
避免房東因擅自撬鎖、強制騰退等行為涉嫌違法,確保收房程序合規(guī),防范法律風(fēng)險。
縮短周期,減少損失
相比法院訴訟(短則2-3個月,長則1-2年),公證能幫助房東快速收回房屋,降低經(jīng)濟損失。
固定證據(jù),預(yù)防糾紛
公證后的事實可直接作為法院認定依據(jù),避免承租人事后以“物品丟失” 等理由引發(fā)糾紛。
公證護航,合法收房無糾紛!
面對“跑路租客”的爛攤子
記住這三步
房東維權(quán)更省心~
◆編輯:吳玉珍◆二審:張耀文◆三審:周亞平